东莞市蓝天关怀公益服务中心督导委员会规章制度 |
发文单位:本站原创 作者:蓝天编辑 更新时间:2015/4/12 17:11:01 浏览次数:1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督导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专业发展、职业伦理监督、行政协助等功能,使督导委员会运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做到督导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均需要遵循“东莞市社会工作督导工作职责手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第四章 督导职责”相关内容。如有与本规章制度有冲突的地方以对方为准,有类似内容的地方视为补充; 第二章 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形式、内容 对所督导的同工: 第三条 督导委员督导同工的次数及时间根据市统一要求及机构的安排实行; 第四条 督导委员开展督导的形式包括个别面谈、小组面谈、网络会谈、临床指导等,具体形式由督导、同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九条 指引同工制定个人成长计划,并促进其计划的实现,以提升其统筹管理、实务操作等能力; 第十条 协助处理同工与机构间、同工与用人单位间的沟通、管理与协作关系; 对所督导的团体: 第十一条 协助处理团队成员内部沟通合作问题; 第十二条 定期开展团队能力培训及提升计划,促进团队能力发展; 第十三条 协助处理团队与机构间、团队与用人单位间的沟通、管理与协作关系; 第十四条 协助所督导的同工团体完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操作或协调性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所督导的团体,对现有的问题和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反馈给用人单位、机构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并予以跟进落实; 对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行业形势及机构特点为机构发展出谋划策,制定发展战略; 第十七条 协助制定本机构的专业规范、伦理操守、实务操作流程、工作指标等制度,并协助实施、监督及规范; 第十八条 根据机构发需要制定本机构督导成长计划,其次根据各督导的自身特点、领域专长等制定其个人成长计划; 第十九条 参与机构服务质量评估,对机构各类服务进行质量审核等; 第二十一条 督导助理需积极开展专业研究,增强机构专业研究水平; 对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响应协会号召,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适当场合,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形势等为协会献谋献策,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委员会架构 第二十四条 督导委员会主要由本机构的督导、见习督导、督导助理等督导职务人士组成; 第二十五条 部门编制督导委员会主任一名,委员若干;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负责统筹委员会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联络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上委员会需接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向机构定期汇报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督导委员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专业工作审批权利。督导对应的同工策划开展的咨询、个案、小组、活动等专业服务计划审批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专业档案督察权利。督导委员有查阅同工的服务档案并将督察情况的权利; 第三十条 督导委员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 义务部分: 第三十一条 督导委员有接受行业监督、遵守行业相关职业、专业伦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督导委员有按时参加督导委员会的常规工作义务; 第三十三条 督导委员有随时纠察违纪行为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督导委员有按时参加主管部门或行业会议及例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督导委员有及时向上级领导反馈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开展其他督导职责工作的义务。如:1、香港督导安排的督导助理工作任务;2、机构分配的督导助理工作任务;3、参加督导助理会议; 第五章 委员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督导委员的考核由市社协及机构统一安排,各督导委员需积极参与及配合; 第六章 委员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 凡本机构同工获得本市督导助理或以上专业资格时即自动当选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离开东莞市蓝天关怀公益服务中心自动退出本委员会; 第四十条 成员在若相关规定下不再任督导相关职务时须退出本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成员有违反专业规范、伦理操守,影响委员会专业及声誉时须退出本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督导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蓝天关怀公益服务中心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释:本制度提到的督导均包括督导助理、见习督导、督导及以上专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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