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蓝天关怀公益服务中心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中心信息,是指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服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行政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中心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公开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提供工作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息公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内部各部门及服务支点、服务范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各部门工作动态;
(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服务管理;
(六)费用征收;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电子屏、网站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中心信息,中心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服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行政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部负责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